永大股臨會登場!獨董陳世洋:將向黃福雄求償 避免惡戰盼修法

永大獨董陳世洋。(圖/記者姚惠茹攝)

記者姚惠茹/臺北報導

永大(1507)今(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由日立所支持的獨董黃福雄發起,預計將通過解任寶佳方面支持的獨董陳世洋,並提名新任獨董謝志鴻候選,成爲日立、寶佳董事席次是否翻轉爲4:3的關鍵。對此,獨董陳世洋趕在股臨會前發出聲明,強調對於無正當理由遭解任,深感遺憾。

陳世洋表示,爲導正公司治理,並遏止無正當理由解任董事歪風,預計將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第23條及第8條規定,訴請賠償所受損害,要求黃福雄連帶賠償自己在永大剩餘董事任期薪酬損失,並決定在扣掉相關稅費後,半數以上金額將捐給「臺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

陳世洋重申,永大股利分配建議案,審計委員會縱非「應召開」審議,也必屬「得召開」審議,但絕非「禁止召開」審議,包括臺積電、聯發科玉山金、東元、統一裕隆的股利分派案,也是依法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先行決議做成「建議案」後,再送交董事會議決及股東常會最終承認。

陳世洋指出,若日立支持的獨董黃福雄,去年4月認爲自己召集審計委員會屬「違法召集」,那爲何不當下即提出解任要求,卻拖到半年後日立單獨取得永大過半股權後才提出,足證日立自知無法取得其他股東含外資的同意解任。

陳世洋呼籲,爲遏止剛好過半的大股東,規避全面改選及累積投票制,惡意的無正當理由召開股臨會,僅解任1席他方董事,並同額補選己方董事1席,建議修改公司法第199條,強制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會爲前項解任決議,一律限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而行。

陳世洋強調,修法之前應先證期局證券交易所要求公開發行公司修改章程,提高股東出席比例及表決權比例均至四分之三以上,方能保障市場派董事及獨立董事執行公司治理,並監督公司經營的席次,期盼政府能借由這次事件積極修法,那麼自己遭「無正當理由解任」也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