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小天后蕭亞軒怒告男模黃子齊 男模判賠
男模黃子齊(本名黃建耀)向時報週刊爆料曾與天后蕭亞軒有一段情,時報週刊以「前男友:爲柯震東甩我」標題大肆報導,引發蕭亞軒怒告黃與時周妨害名譽並求償200萬,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結果6日出爐,判黃鬚賠償35萬元,並在蘋果、自由、聯合及中時4報全國版下方全部版面各刊登道歉聲明1日。
▼蕭亞軒怒告男模黃子齊(本名黃建耀)妨害名譽並求償官司,贏了。(圖/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黃建耀承認是在接受時報週刊記者李筱雯採訪時,自陳曾與原告(蕭亞軒)交往,後因柯震東介入而分手…等語,因原告與被告均是出道藝人,感情生活備受一般人關注,並於社會大衆有指標與示範作用,被告黃建光既於公開媒體陳述事實,自應證明所陳述事實爲真。但被告卻無法提出書信、簡訊、通聯或出遊照片等曾經與原告交往過的證明。
被告黃建耀明知其未曾與原告交往,仍在公開媒體上陳述不實內容,使社會大衆誤認原告在同時間與不同男性交往,復爲另一人狠人與被告黃建耀分季,是對原告公衆形象所做的言語攻擊,足使一般人對於原告產生交友情況複雜、對愛情不專一等負面評價,而減損原告從事演藝事業受社大衆喜愛的程度。
據而報導的時報週刊與記者李筱雯不僅報導黃建耀所述,也刊登了蕭亞軒經紀人蔣承晉的聲明,已善盡查證及平衡報導責任,所以原告對時周與記者所提的妨害名譽告訴自難認定爲不法。
因此,黃建耀所說言論既與個人意見的表達及評論無關,又不能證所言論內容爲真實,自應認爲有過失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從而依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判處黃建耀賠償原告(蕭亞軒)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在蘋果、自由、聯合及中時4報的全國版下方全部版面,以十四號字體各刊登1日道歉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