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看懂通姦四情境 就知爲何該除罪

私人感情婚姻,需要國家刑罰約束嗎?(圖/取自YouTube)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只要是探討「大老婆」與「小三」的戲劇,不管本土偶像劇還是韓劇,都非常受歡迎,可看出主要收視的婦女族羣多重視「捍衛婚姻與愛情」。通姦該不該除罪化?臺灣各種婦女團體各有主張,婦女新知基金會長期以來即主張通姦除罪化,2010年就曾製作2分10秒的短片分析了通姦4種情境,告訴大家應讓婚姻迴歸《民法》。

所謂通姦罪,主要是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原本這罪是爲了懲戒性出軌女人,直到民國24年修法後,才被「部分婦女團體」視爲杜絕丈夫外遇、維護大老婆權益守護神

然而實際案例呢?婦女新知指出,最後被保護的卻是男性,因爲向來妻子撤銷對丈夫通姦告訴的比例遠大於丈夫撤銷對妻子通姦告訴的比例;而且原告一方散盡錢財花錢「抓猴」,也不一定能找到法律有力證據,在漫長訴訟過程中,並不能保障婚姻,卻讓夫妻情感更破碎,不如修法廢除,破除依賴《刑法》維持婚姻,讓婚姻迴歸《民法》。

婦女新知在2010年上傳至YouTube的一段宣傳影片,分析了通姦的4種情境:

情境一,「我的配偶與人口交,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姦罪嗎?」解答,口交不算性行爲,刑事通姦罪不成立。

情境二,「我的配偶與同性發生性行爲,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姦罪嗎?」解答,同性戀不會威脅合法婚姻,刑事通姦罪不成立。

情境三,「抓姦在牀,刑事通姦罪就一定成立嗎?」解答,抓姦在牀,若未驗出精液,刑事通姦罪不成立。

情境四,「錄到配偶與他人做愛的聲音,我可以控告刑事通姦罪嗎?」解答,只聞聲音不見人影,刑事通姦罪不成立。

那麼,抓姦到底是誰受惠?答案是徵信社;而且即使花了大筆金錢,不但不一定取得有力的證據,更因「非法監聽或照相錄影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事通姦罪更重。婦女新知主張,通姦罪無法拯救婚姻,國家也不該懲罰成年人間你情我願的私人情愛關係,應讓婚姻迴歸民法。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爲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爲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爲虐待,致不堪爲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看影片/婦女新知基金會通姦罪除刑罰宣傳短片 (影片取自YouTube,若遭移除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