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通姦除罪!想維持「性自主權」別結婚就好!
「自由」不是爲了「想跟誰上牀就跟誰上牀」而設,而是爲了「想不跟誰上牀就不跟誰上牀」及其他更高的目的而設。前者常起因於當事人被慾望轄持,後者則常有道德自制層面,人跟動物不同的地方在於人類可以選擇後者。
大法官以《憲法》的高度,解放僅動物需求層次的通姦自由,是社會退步的象徵。
1. 大法官五月二十九日的解釋文指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公益,違反比例原則。這是通姦罪違憲的最主要理由。
我的看法: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爲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並沒有列舉「性自主」權利。
《憲法》有列舉平等權、宗教自由、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訴訟權等,但並沒有列舉「性自主」權利,因此沒有必要被過度保障,更不應該被無限上綱。通姦行爲妨礙家庭、傷害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依照《憲法》自然可以法律限制,也應該限制。
不結婚是每個人的絕對自由。想維持「性自主權」別結婚就好。全臺灣己結婚的人,幾乎都是在接受通姦罪且期待受通姦罪保障下結婚,現在幾位官派大法官直接介入所有家庭,代替這些夫妻更改他們的婚姻保障,破壞信賴保護原則,卻還自相矛盾的說婚姻不應由公權力介入。
「利大於弊」及「比例原則」的判斷,跟「功利主義」及「成本和利益分析」一樣,要考慮的是社會主客觀因素、條件、本質、因果、影響,需要的是綜合政治、哲學、文化等判斷,屬立法院權責,更要重視婚姻當事人的想法,不該任由幾位官派法官,做出不合情理並違反婚姻當事人期待之法律判決。
大法官的「性自主」理論,是他們「絕對自由主義」思想的自然延伸。「絕對自由主義」推動者向來只強調「自主」,卻不考慮「後果」。依他們的邏輯,自殺、吸毒、三人以上婚姻,皆應該是「身體自主權」的行使。
大法官尚未決定吸食毒品除罪化,尚未主張限定兩人婚姻違憲,卻已決定通姦除罪化。他們有什麼理由認爲吸毒比通姦更應該受限制,更應該受《刑法》懲罰?那一件事較讓另一半痛苦?吸毒還是外遇?偷東西還是偷情?若後者較痛苦,爲何只有前者受刑罰?
若感情不該有《刑法》當後盾,那感情又爲什麼要有《民法》當後盾?還是大法官其實想說「感情被騙活該」?
沒有法律或道德支持,這些大法官把「身體自主權」無限上綱。
人類從未有自主權決定自己的出生、性別、長相、種族等,也無法決定自己的壽命、下一代的出生、性別、長相等,憑什麼主張「絕對身體自主權」?
人類甚至無從判斷「我是我」還是「我擁有我」?前者不一定擁有對自己的自主權,後者沒有根據,且假設「我真的擁有我自己」,那大法官就不該排除,我決定藉由結婚成家跟另一半「互相擁有使兩人成爲一體」,而這也是目前全臺灣幾乎所有結婚的人的自主願望,現在卻被幾位官派大法官剝奪了。
若人有「絕對身體自主權」,那《刑法》爲何可以限制及刑罰你用你的身體血親性交、與幼童性交、從事性交易、詐術結婚、重婚、和誘、略誘、墮胎、遺棄、詐欺、背信、強暴等?
若有人反駁說,這些都造成傷害因此得以刑罰,那通姦受害者及他們的小孩沒有受到傷害嗎?沒有甚至更痛苦嗎?若有人反駁說通姦雙方互相「同意」,因此另當別論,那通姦當事人爲何未徵求通姦受害人的「同意」?婚姻不是結婚雙方共同擁有的嗎?不該共同行使同意權嗎?
「絕對自由主義者」爲了邏輯的純度而犧牲了其他更重要的考量,也犠牲了複雜問題應該進行的綜合整體考量。他們以多元之名,行排除其他價值觀之實。「絕對自由主義」是很廉價的思想,當過父母的都知道。
「絕對自由主義者」是最不負責任的一羣人。他們明知道社會不能沒有道德標準/底線,卻總是在破壞這些標準/底線時,不同時建立更好的標準/底線。
▲ 律師認爲,廢除通姦罪破壞信賴保護原則。(圖/CFP)
2.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大法官認爲,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爲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很有限。因爲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爲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的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
我的看法:
這說法沒有根據。既然承認通姦罪有預防作用,也對維繋婚姻有幫助,現在爲何又要爲了方便已婚者騙自己的另一半在外偷情,而把通姦除罪?已婚外遇的性自主權倒底有多了不起?對公共利益有什麼貢獻?
誰說婚姻的成立及維持是隻以雙方感情爲基礎?誠信不也是婚姻的基礎嗎?對小孩不用負責任嗎?否則雙方同居有感情就好,何必在國家法律(含《刑法》)基礎上「結婚」?在國家法律(含《刑法》)保護的基礎上結婚後,爲何又事後一定要排除《刑法》保護?
依照大法官的邏輯,商業/投資關係也可以說成「因爲商業/投資關係的成立以雙方信任爲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雙方的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如此詐欺、背信、內線交易、違反營業秘密等,也不應該受到刑罰。
▲ 律師反問,誠信不也是婚姻的基礎嗎?(圖/翻攝自PEXELS)
3.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出,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通姦及相姦行爲多發生於個人的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
通姦罪的發現、追訴以及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讓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我的看法:
法院本來就對犯罪情況及證據要有掌握,這是必要的,否則強暴、血親性交、與幼童性交、從事性交易等案件不就也不用辦了?這些犯罪細節僅提供給法院及訴訟當事人,且不通姦就沒有這些問題,實在不需被過度誇大。
▲ 律師表示,不通姦就不會有通姦細節呈堂的問題。(示意圖/記者李鍾泉攝)
4.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大法官認爲,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的通姦配偶,雖有「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的作用,但是國家權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我的看法:
「通姦罪」對婚姻關係有什麼負面影響?是「通姦」傷害婚姻,還是「通姦罪」傷害婚姻?通姦已破壞婚姻,會告通姦罪的機乎都是希望離婚的受害人,無法更進一步破壞婚姻。
懲罰有什麼不對?連小孩考試作弊都知道要受罰,更何況是成人通姦對婚姻作弊。
依照大法官的邏輯,商業/投資關係也可以說成「國家權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商業/投資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商業/投資關係產生負面影響。」那國家大部分的法律都可以廢了。
▲律師反問,連學生作弊都要受罰,更何況成人對婚姻作弊?(圖/達志/示意圖)
5.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大法官仍肯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社會價值,但也強調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
我的看法:
既然永久結合,合而爲一,就不該爲了通姦而無限上綱「人格自主」,並以「人格自主」之名,背叛自己的諾言,行破壞人格之實。
「自由」不是爲了「想跟誰上牀就跟誰上牀」而設,而是爲了「想不跟誰上牀就不跟誰上牀」及其他更高的目的而設。前者常起因於當事人被慾望轄持,後者則常有道德自制層面,人跟動物不同的地方在於人類可以選擇後者。
大法官以《憲法》的高度,解放僅動物需求層次的通姦自由,是社會退步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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