鴨肝混充鵝肝 鐵板燒老闆娘改判5個月

家蒂諾鐵板燒餐廳李姓老闆娘涉嫌以鴨肝混充鵝肝供餐,遭顧客控告,一二審均依詐欺、食安法判1年6月。更一審認定李女僅犯詐欺,輕判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盧消費者老婆上高級鐵板燒餐廳、花7216元想品嚐鵝肝,孰料店家竟以鴨肝混充,氣得告法院。李姓老闆娘一、二審均依詐欺、食安法遭判1年6個月。更一審法官認爲,餐廳用鴨替代鵝肝並無違反《食安法》,僅依詐欺罪輕判李女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2016年9月9日盧姓夫婦在家蒂諾鐵板燒餐廳用餐,兩人花了7216元點了「精選雙人海陸套餐」,內含鵝肝醬前菜。盧男事後在網路上看見餐廳前員工爆料該餐廳以鴨肝混充鵝肝,憤而提告。

李女辯稱,產地發生禽流感才使用與鵝肝同等級的鴨肝替代,佔套餐比例不高,且有要求員工在客人點餐時告知,餐廳並無詐騙意圖。但盧男控訴,和老婆就是特地去吃鵝肝,當天並沒有人告知他鵝肝用鴨肝取代。

家蒂諾前員工則證稱主管指示「客人問起再告知是鴨肝」,鍾姓主廚則供稱餐廳開業以來從來沒有進過鵝肝。李姓總務也表示,上游進貨廠告訴她鵝肝市價太貴臺灣不會進口

法官查出,該餐廳鵝肝餐點賣出3500多份,不法獲利逾1558萬元。一審認爲李女涉及詐欺、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判其1年6個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認爲,《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立法理由是爲了遏止不肖廠商劣質品混充優質品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但據高雄市餐飲工會指出,鵝、鴨肝在國外料理界屬可替代食材,同等級鵝肝價格不必然高於鴨肝。法官表示,本案是否構成食安法「攙僞假冒」原則,或僅屬「標示、宣傳廣告不實」,需發回下級審再調查釐清

更一審法官認定李女並無違反《食安法》,改判5月、可易科罰金,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