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歡完賒帳戳瞎旁人 醉男判刑2年定讞
基隆市廖姓男子前年到小吃店尋歡後,因要求賒帳3000元遭拒,他酒後失控竟拿起筷子攻擊旁人,導致傷者右眼失明;最高法院考量廖男與被害人以400萬元和解,依重傷害罪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確定,須按月給付尚未賠償的200萬元,否則得撤銷緩刑宣告。
2016年2月12日凌晨、過年期間,廖男與朋友到位於基隆有女陪侍的小吃店喝酒,朋友先行離開後,他獨自一人留下繼續飲酒,結帳時消費總額是6000元,他向老闆表示身上沒錢買單,只付了3000元剩下未結部分下次再來還,但老闆不願意,雙方因而起爭執。
老闆的友人林男見狀,出聲勸阻廖男,廖男因此心生不滿,他先徒手推林男,隨即以一手壓住其頭部,另一手拿起小吃店的塑膠筷子攻擊林的臉部,致林男受有頭部穿刺傷、右眼損傷、顱內異物、右眼損傷等傷害,林的右眼損傷失明無法治癒。
高院認爲廖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且無宿怨,竟因酒後被害人口角衝突刺瞎其右眼,廖的行爲誠屬可議,惟念及他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給付其中的200萬元,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依約賠償被害人,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