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權爲何下放至街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落實改革要求

人民網北京7月13日電 當前,在基層社會治理活動中,鄉鎮街道承擔了大量服務職能行政管理職責,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職責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來實現,但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大多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導致現實中存在“看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問題,難以適應基層社會治理的實際需要。

對此,即將於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專門增加第24條,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行政處罰權作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佈。”

行政處罰權爲何下放至鄉鎮街道?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在接受集體採訪時介紹,上述修改是爲貫徹黨中央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推動在鄉鎮、街道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張桂龍表示,爲了確保行政處罰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此次修訂還新增了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覈制度等規定。

據瞭解,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還增加綜合行政執法制度,推動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和執法力量分散等問題;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行政法人員持證上崗資格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行政處罰定期評估制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