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啓洲 首位通姦罪提釋憲的法官

政大教授葉啓洲2000年在高雄地院法官,因審理通姦案的被告生了小孩,成爲首位就通姦罪聲請釋憲的法官。(取自政大法學院官網

大法官針對刑法通姦罪,將在5月29日作成新的解釋,臺灣首位就通姦罪聲請釋憲,是20年前擔任法官的葉啓洲教授,他主張通姦罪是「成人世界的醜陋規則」,雖然當年大法官作成不違憲解釋,但他的法律見解也讓法界省思通姦罪的合憲性

目前在政大任教的葉啓洲,2000年擔任高雄地院法官,當時審理通姦案的被告生了小孩,他認爲一段不被祝福關係下所產生的、無辜的新生命不應該,也不需要在這樣殘酷的遊戲規則下被犧牲。

他主張,通姦罪的存在,表面上是對性自主權的不當限制,實際上是刑法嘗試對於人格內心感情世界所作的無效果規範,不符合「適當性原則」與「必要性原則」,通姦罪違反憲法相關規定屬於無效。

葉啓洲當年在聲請釋憲書指出,如果婚姻外的性行爲已使一方受胎產下非婚生子女,法律是否應該告訴該子女,生命的誕生是出於一個犯罪行爲?甚至告訴這些小孩其生命的存在,就是其父母法院定罪的最強力的犯罪證據

不過,大法官會議2002年12月作成釋字第554號,17位大法官一致認爲,通姦罪是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爲自由間所爲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

大法官會議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情感信賴等關係,通姦罪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的性行爲自由,是不得已之手段;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之法意識,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倫理價值,有其一定功效。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的立法目的,且將通姦行爲處罰限於必要範圍,未牴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