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財之切、殺意甚堅」 法官痛斥謝依涵殺人手段兇殘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媽媽咖啡店店長謝依涵殺害富商陳進福夫婦,再盜領死者存款案,士林地方法院29日依強盜殺人罪判處謝女死刑,法官理由書上以「謀財之切、殺意甚堅」八字,痛斥謝女僅爲謀財物,就痛下毒手殺害交情匪淺的陳姓夫妻,且犯後毫無悔意供述多變,一度牽連無辜,所做所爲無可寬典,應處以死刑。

判決理由指出,謝位涵強盜殺人行爲責任部分量刑系審酌被告爲謀取錢財,預謀強盜殺人,且其下手行兇時所面對的是已遭其迷昏猶如嬰兒般法抵抗被害人,卻仍痛下毒手,可見謝女手段兇殘。

謝依涵與被害人陳進福夫妻並無冤仇,甚至是交情匪淺,謝女自決定對被害人下藥起,至下藥迷昏被害人時,分別帶同陳進福夫妻至咖啡店後方紅樹林,再伺機下手殺害2人前,謝依涵有充分時間省思甚至中止犯行,或再審酌其是否需僅爲謀取他財物而殺人,但被告謝依涵卻仍執意爲之,足見其謀財之切、殺意甚堅。

被告謝依涵的行爲結果,侵奪兩位被害人寶貴生命法益,犯後就謝女就涉案情節供詞多變一度牽連無辜,所爲無可寬典,實屬最殘酷嚴重犯行。

另在行爲人責任方面,被告在完整學校教育下成長,有相當社會歷練智識程度亦高,其家庭親友、社會均無可加牽連歸責因素,其個人應就其行爲負起完全責任。

就死刑的合憲性、兩公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教化可能性、求其生而不可得等各方面逐一論述,而強盜殺人罪法定刑僅有無期徒刑與死刑,審酌各情後,合議庭認求其生而不得,應處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