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庭不受理在監投票 尤伯祥不同意:受刑人遭系統性歧視

受刑人林祐良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總統大選時,在臺北監獄設投票所被拒絕,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裁定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憲法法庭指出,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雖是以確定終局裁定對憲法選舉權與選舉制度的關聯認識錯誤,且未審酌憲法第129條「普通選舉」的意涵,主張終局裁定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選舉權與平等權,但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還無法形成聲請人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的心證,如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權力分立、影響選舉過程及結果等公益可能造成的損害,遠甚於未准許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的損害,纔不認爲有準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憲法法庭也說,林祐良認爲最高行政法院對憲法選舉權、選舉制度「認識錯誤」,但林的意思是以他有請求選務機關爲他設置投票所的立論爲前提,此部分主張無理。

因本件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顯無理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受理,也因聲請不受理,林有關暫時處分的聲請也應駁回。

大法官尤伯祥出具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爲選舉權不僅是投票權而已,也是被平等對待的前提,更是其他基本權經由民主程序獲得確保與實現的最重要後盾。尤說,系統性剝奪部分選舉權人投票機會,必然動搖民主基礎,當聲請人的選舉權遭到剝奪,爲排除侵害,可請求國家於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使他得選舉投票的必要作爲。

尤伯祥稱監所受刑人的選舉權遭到長期的系統性剝奪,實際上是一羣已遭到「系統性歧視」的公民,但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對林祐良所受歧視完全無視,他認爲本件聲請有憲法上重要意義。

大法官黃昭元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許志雄也加入,他們認爲聲請人爭取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距本離今天已不到1個月,在如此短的期間內,就算憲法法庭准許暫時處分,也難以實際執行,只會引發政治爭議。何況日後本件原因案件的裁判確定後,如對聲請人不利,他仍有再次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機會,屆時在無選舉時間壓力的情形下,反有更充裕的時間審理。

黃昭元支持不受理聲請的另一個考量是「司法與立法的功能區別及角色分工」,他質疑解決受刑人事實上無法投票所涉的制度規劃、解決方案,是否適合由法院自爲決定?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