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不能投票要憲法法庭做主 大法官聽完說明會裁定:不受理

受刑人林祐良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總統大選時,在臺北監獄設投票所被拒絕,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經8日說明會後,憲法法庭今裁定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數量高達1萬7795處,爲歷年之最,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後,投開票所數量應不會再增加。

林祐良在臺北監獄服刑,並在2019年12月將戶籍遷入監獄,林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被回覆監獄設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避免爭議。

林認爲明年大選仍難以行使投票權,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認爲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林過去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爲由外出,監所又未依規定設置投票所,導致他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違反平等原則。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人民沒有請求在戶籍地的監所設投票所的權利,11月16日廢棄北高行裁定,駁回林的聲請,林不服,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林認爲最高行終局裁判侵害他受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平等權、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法庭12月8日開說明會,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中選會、桃選會與矯正署說明主張與立場。聲請人律師團認爲選舉權是憲法上權利,而選舉制度需要透過國家制度始能實現,因此國家有義務形成妥善投票制度讓人民得以投票,他並非請求要爲受刑人量身訂作法律,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經可以讓人民投票,只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因此主張本件具有憲法上重要性而應受理。

選委會認爲選務機關無權爲特定人量身設置特別的投開票所,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選舉必須秉持公開原則,監獄衆所皆知是封閉之地,出入受管制,一般人無法去裡面監督,要「公開」才能保障選舉結果。選委會也舉例,病人、留守軍人、值勤員警、旅外僑民學生都因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原因而無法投票,並非選務機關差別待遇。

憲法法庭今裁定聲請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受刑人林祐良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總統大選時,在臺北監獄設投票所被拒絕,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經8日說明會後,憲法法庭今裁定不受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