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等3人捲汐止夫妻命案無罪確定 指刑補法違憲、憲法法庭不受理

劉秉郎(前左起)、蘇建和與莊林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吳銘漢夫妻33年前遇害,兇手王文孝伏法,同列被告的莊林勳、劉秉郎和蘇建和原遭處死刑,2012年無罪確定。3人請求刑事補償,並指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2013年度的覆審決定書適用的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補償等權利,違反無罪推定、一罪不二罰、法律明確性、平等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

莊林勳、劉秉郎和蘇建和3人另外指,由刑事法院所做成的刑事決定書性質,應屬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除書所稱之「刑事確定終局裁判」範圍,應可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不受送達起已逾5年的限制;這條規定雖經修正刪除,但本案仍無從適用修正後規定而得請求變更確定終局裁判的不利決定,也聲請解釋。

大法官黃瑞明、詹森林、謝銘洋3人對本件主文裁定採不同意立場,另外蔡烱燉、尤伯祥與審判長許宗力則迴避,另9名大法官持同意立場。

憲法法庭認爲,憲法入訟法明文規定人民所受的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的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2022年1月4日起算;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

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是於2013年7月25日作成並送達;聲請人雖於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6個月不變期間內,即2022年6月3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刑事補償事件是對於因國家實現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矯治公共利益致人民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而符合法定要件的受害人,所作的金錢補償決定,雖屬公法上事件,然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性質上並非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因此本件聲請,已超過憲訴法第92條第3項所定的「5年期限」,應不受理。

吳銘漢夫妻1991年遇害,當年只有6歲的兒子吳東諺目睹父母遭殺害慘狀,他因患裘馨氏肌肉萎縮症,長年臥病在牀;伯父吳唐接表示,吳東諺因肌肉萎縮長期臥牀,只剩下兩根手指可以使用。因死者家屬未獲賠償,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部分目前仍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高院2018年欲啓封兇刀,刑事局、法醫研究所等單位都拒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