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可在監投票 中選會將提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在監投票,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決定提抗告,臺北監獄13日迴應,將配合最終規定辦理。(賴佑維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在監投票,中選會主委李進勇13日表明,《選罷法》並無不在籍投票或是缺席投票制度,因此假處分裁定還有待商榷,中選會已決定抗告尋求救濟,桃園市選委會也將跟進;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說,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臺北監獄副典獄長吳永山則說,北監是執行單位,會依規定配合辦理。國民黨立委林思銘呼籲,中選會應放棄抗告,儘速擬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
多數法界入士認爲,只要符合投票資格,不管是不是將戶籍設在獄所的受刑人,不管在籍或不在籍,都要讓所有公民有行使投票的權利,中選會及相關單位如果繼續以技術問題,侵害人民投票權,是立法怠惰、不負責任的行政執法。
李進勇昨受訪時解釋,在監受刑人要回到戶籍所在地投票,或是戶籍遷到監所、在監所附近投票,都要有戒護人力,但監所人力不足,所以是「事實上的不可能」。李進勇指出,若在監所戒護區內設置投開票所,只有設籍在監所的人才可以投票,同一個選區裡的民衆不可以投票,記者也不能進去採訪,開票也不能公開,但這就違反選舉保障的公正公開透明。他認爲,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纔是正確辦法。
長期以來,不在籍的軍警消因勤務限制而幾乎無法投票,桃園有消防分隊長指出,若上班要返鄉投票,的確可以請公假,但戶籍在中南部的同仁而言,多半因舟車勞頓選擇放棄。若可以不在籍投票,大家都認爲會公平很多。
戶籍在南部的員警說,若戶籍在桃園,選舉當天有投開票所勤務,還是可以請2小時公假投票,但戶籍在外縣市者就沒辦法。他說,警察一樣是國民,應該有投票權利,尤其是總統大選,根本與戶籍無關,不解如此簡單問題爲何無法處理。
林思銘提醒,《憲法》規定公務員如果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中選會、法務部如果再不積極商討,未來也許也將面對收容人的羣起求償。
反觀臺灣,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會於去年出具對我國落實兩公約的審查結論意見,認爲「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等機構,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立即爲所有公民在選舉和投票中行使投票權提供有效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