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 憲法法庭19日辯論

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其他案件,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才能接續執行其他有期徒刑,有受刑人認爲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於12月19日上午進行言詞辯論。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于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並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謝姓男子於78年間涉嫌強盜、強姦案件,最高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謝男服刑18年後假釋出獄,假釋期間又犯竊盜罪,被判刑1年2月定讞。謝男原本的假釋遭到撤銷,必須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殘刑。

謝男認爲,刑法相關規定未細緻區分個別當事人狀況,即要求所有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者,一律再執行至少25年的長期自由刑,在諸多個案中均出現過於嚴苛的狀況,並非減少重大暴力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等,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謝男的案件與其他20多件聲請案併案審理,並訂於12月19日上午10時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與關係機關法務部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爭點題綱,包括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不分假釋期間長短、再犯之犯罪性質種類,一律執行固定之殘餘刑期之規定,是否違憲。原據以判處無期徒刑之法律如於判決後經廢止或經修正,未就應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爲特別考量,是否違憲。

另外、於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有變更時,就所應適用法律之規定,是否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