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或廢?憲法法庭今辯論 重點一次看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攸關死刑存廢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今登場,究竟爲何會有這場辯論?影響如何?值得國人關注。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由大法官掌理。因此,司法院成立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2022年,原大法官會議制度並改制成立「憲法法庭」。而今(23)日憲法法庭辯論,即爲最高法院對於殺人案件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爲法規範憲法審查。
臺灣死刑是否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將在今日的「憲法法庭」展開辯論,並預估今年7月底做出宣示。
總括來講,是由臺灣史上關最久的死刑犯黃春棋等35名死囚,與人權團體及律師代表等提出,主張案件第3次上訴最高法院後由同一法官審理的「連身條款」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相關法規範,包括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與憲法保障訴訟權均尚無牴觸,均不違憲。接着其它死刑犯也陸續表態要求釋憲,結合相關團體,最終促使憲法法庭決定進行辯論。目前有12位大法官,憲法法庭須在3個月內宣示結果。但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
若憲法法庭認定死刑違憲,目前在押的死囚可能得重新審理機會;但此次憲法法庭也有可能不會直接宣告死刑是否違憲,而是提出要求,應在死刑判決的程序上有更多配套措施。若真如此,在押的死刑犯仍可能有生機、能獲得重新審理。
今日辯論重點爲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權利、人性尊嚴?死刑制度所追求目的有哪些?是否都合憲?如死刑違憲,有什麼可取代的刑事制裁手段?
如果認爲死刑合憲,什麼犯罪類型可判死刑,37名死囚中,有人是因爲1999年施行的「唯一死刑」被判決定讞,但有些人是因2006年7月1日修正的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這樣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另1個辯論重點是,近年最常被拿來當逃死抗辯的理由,爲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爲人,依其行爲時辨識能力的程度,而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區別,就死刑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推動廢除死刑聯盟」執行長林欣怡曾接受BBC訪問表示,臺灣對於人權的要求越來越嚴謹,加上聯合國「兩公約」的要求以及臺灣人權保障逐漸完備,她認爲這些條件都顯示出,臺灣憲法法庭在重要的人權議題上做出了「進步的價值判斷,諸如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姦除罪化等等」。主張廢死者常指出,死刑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可能造成冤獄。
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2016年4月公佈的3000多人電話調查結果顯示,有高達88%的受訪者反對廢死,主要理由是擔心廢除死刑會導致治安惡化。僅不到5%的受訪者贊成廢除死刑,主要理由是死刑無法有效遏止犯罪,並且違反人權,政府無權剝奪生命。此一民意一直沒有太大變化。
現有37名死刑犯,當中不少人原都認罪,後來改口或稱遭刑求。較引人矚目者爲邱和順。邱和順於1987年11月、12月分別犯下「柯洪玉蘭分屍案」以及「男童陸正勒贖案」,但邱和順卻始終喊冤,並反咬遭到刑求,惟歷經了多達11次審判後,仍在2011年7月被判死刑。他被羈押長達36年,是臺灣史上等待執行死刑最久的死刑犯,也是這次聲請釋憲的死囚者之一。
現任總統蔡英文自2016年起執政至今只執行了2次死刑,這2人都不願接受人權團體的協助,提起法律救濟或憲法解釋。今年5月將就任臺灣總統的賴清德,在去(2023)年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上曾指出,臺灣目前並未廢除死刑,而廢除死刑的討論不僅在臺灣,也在國際上廣泛進行。然而,無論在任何地方,廢除死刑都需要社會高度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