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判決死刑違憲!法務部今提辯論意旨書 籲憲法法庭別硬幹引發社會對立
法務部
憲法法庭本月23日將就死刑制度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引發全國關注。法務部今提出辯論意旨書,強調法務部堅持死刑制度合憲,法務部表示,死刑制度歷經多次憲法審查均認爲合憲,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民意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因此應由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憲法法庭若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
法務部表示,爲因應此次憲法法庭「生死辯」,法務部籌組訴訟因應小組,召集學者專家多次開會研商訴訟策略,蒐集相關外國立法例及主要國家憲法訴訟情形,擬定法務部言詞辯論意旨書,將由檢察司郭永發司長帶領訴訟團隊,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之本部立場,希望維持憲法法庭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
法務部強調,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爲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法務部指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爲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
法務部表示,生命權固爲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爲憲法第23條之「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之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仍堅守死刑制度,亞洲國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韓均有對死刑違憲審查過,目前仍然維持死刑合憲判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難認禁止死刑爲有共識之國際法原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Gregg案認爲在極端的犯罪,死刑並非不能通過罪刑相當性的審查,死刑作爲一極端刑罰,可適用於極端的犯罪。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最高裁昭和58.7.8判決認爲死刑非屬殘虐刑罰,死刑規定亦未違背憲法意旨。南韓憲法法院2010年判決,亦認爲死刑法律已在相關的不同法益之間取得平衡,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法務部表示,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不應透過憲法判決主導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
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對於法規範違憲審查職權,但冀望憲法法庭應審酌我國曆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又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爲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憲法法庭應維持以往一貫死刑合憲見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