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廢除稅務訴願先繳一半的惡法 還民訴訟權

▲提起稅務訴願必須先繳一半欠稅金額才能免予執行的規定,侵害了人民訴訟權,是極爲嚴重的惡法。(圖/視覺中國CFP)

向來稅捐機關要求人民補稅,只給補稅通知,卻未提出爲何要補稅的證據,早已形成一種非常糟糕的慣例。所以,在2017年底生效的《納稅權利保護法》,就規定稅捐機關就此負有舉證責任。只是在此法生效後,關於稅務課徵的惡習與惡例,是否因此有所改變,實有相當大的疑問。尤其是目前,提起稅務訴願必須先繳一半欠稅金額才能免予執行的規定,恐更是極爲嚴重之惡法。

雖然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4項,稅捐機關對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負有舉證責任。只是在此法生效後,稅捐機關是否落實此等舉證責任,實必須時時爲之檢討。雖然,人民對於補繳稅有不服,可向原機關申請複查,但自己開單、自己審查有無錯誤基本上就存有道德風險,使得這種救濟程序僅流於形式。

而在申請複查的階段,稅捐機關就可能通知行政執行署先行扣押當事人財產更糟的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對複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才能免使財產受強制執行。故若複查決定的金額不高,當事人爲了免於長期訴願與訴訟的糾纏,無論要求補繳是否合法,就會繳稅了事。而若複查決定的金額過高,如百萬、千萬,甚至上億時,就得面臨繳不起一半而難於訴願的困境

當稅捐機關要求補繳,並告知不服複查決定可爲訴願時,即便稅單金額離譜至極,恐也得面臨是否與之妥協,以求得打折的優惠。如此的結果,就使人民的納稅與否不是求之於法,而是在受迫且救濟途徑遭堵塞的情況下,所爲的不得已之妥協,這就難以防止稅捐機關的權力濫用。

也因此,關於訴願必須先繳一半稅款的規定,不僅是惡法,更嚴重侵害憲法第16條賦予給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因此得立即加以廢止,而回歸有如民事訴訟,徵收訴訟費用本源。此外,對於複查決定,也應由具有外部與他律性機構爲審查,而不應繼續流於自我審查之現況

總之,在名爲《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生效後,原本是要破除一切稅務黑箱與侵害人權目的與作用,卻似乎沒有產生預期效果,反成爲最該立即檢討與改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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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