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有子女者禁收養陸子女 大法官:該規定即刻失效

法院宣佈有子女者禁收養陸子女「違憲」。(圖/文化部網站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日作出釋字第712號解釋,由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其中臺灣人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這部分「違憲」,該規定在宣佈後即刻失效!

聲請人男子汪少祥於前婚姻育有三女,再婚後欲收養其配偶與前夫所生的大陸地區子女,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經法院依係爭規定駁回;另一位陸籍配偶李依風原爲大陸地區人民育有一子,改嫁到臺灣後離婚,希望收養已在大陸辦妥收養程序孤兒,向板橋地方法院(現爲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經法院依係爭規定駁回。二聲請人均不服,分別抗告及再抗告,均遭裁定駁回而確定,大法官將二案併案審理

大法官在聲明稿指出,收養爲我國家庭制度的一環,系以創設親子關係爲目的身分行爲,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的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心發展人格形塑具有重要功能。人民收養子女的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的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認定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牴觸。

大法官宣告,該不能收養陸子女的規定即日起失效,也就是日後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臺灣人,若想收養配偶的大陸子女,不會再受阻。

本次由司法院長賴浩敏擔任主席,大法官蘇永欽林錫堯、池啓明、蔡清遊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出席,秘書長林錦芳列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與大法官蘇永欽、大法官陳春生、大法官黃茂榮及大法官陳碧玉分別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葉百修、大法官羅昌發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新民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均經司法院以院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