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抵稅!資誠:子法規 2大亮點

財政部。(圖/資料照)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今(9)日發佈,產創條例的子法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有兩大亮點實質投資支出追溯自2019年的1月1日投資;以及實質投資證明文件免提示董事(不用經過董事會股東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提出5大實務應用觀點,值得企業注意:

一,實質投資以資本支出、取得(擁有)所有權帳列相關資產爲認列原則。承租辦公營業場所的租賃改良物、承租土地並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者,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權,恐難符合減除要件;購買技術亦同,若僅支付權利金而取得使用權者,緃使預付5年授權金,仍不符資本支出要件,不能列爲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另外融資租賃取得設備者,似應以取得所有權時點,始符合規定,申請減除未分配盈餘。

二,長程投資案件評估分期個別建制可行性。企業若有長程投資案件,考量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實質投資支出,可評估分期或個別建制投資案的可行性,並以工程明細表驗收報告、付款證明等相關文件,佐證投資完成,把握三年之適用期限。又同一投資案件並不限以單一年度盈餘執行,可數年度盈餘運用於同一投資案。

三,租賃業以出租爲主要營業項目行業,可不受「3年內出租建物、設備應補稅加息」的限制。子法規規定,三年內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等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包含租賃、物流、倉儲等以出租爲主要營業項目的行業,考量其行業特性,似可不受該項不得轉租的限制,惟建議應向財政部釐清並申請個案請釋爲宜。另實務上,企業可能將自用建築物的部分空間出租,則應按出租比例補徵稅款。

四,可減除的未分配盈餘數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企業若有以前年度(例如2017年度)依規定限制的盈餘,在限制原因消滅且未作分配時,應並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例如2018年)的未分配盈餘計算,故此部分亦可做爲實質投資的稅基減除。

五,可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並用,亦可與「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並用。林巨峰提醒,面對中美貿易戰、反避稅法令、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綜合挑戰,許多企業已調整組織架構產業鏈布建,回臺進行實質投資。建議企業可思考如何搭配各項租稅優惠,妥善規畫實質投資項目、投資時程與運用資金來源,兼顧產業升級資金運用稅負優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