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專欄-運用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

爲提升國內企業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政府民國(下同)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下稱本條文),明定自辦理107年度分配盈餘加徵之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並且在一年內完成退稅申請,投資金額至少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爲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明定自辦理107年度盈餘開始適用,而每一年度均發生未分配盈餘時,應注意是否提前去辦理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更正,並且退回多繳的未分配盈餘加徵5%的稅金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歷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爲1億1千萬元。假設甲公司在109年5月31日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主張其在108年3月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購置機械設備6,400萬元,並用之扣抵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則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僅需繳納(11,000萬-6,400萬)*5% =230萬元之稅款。被加徵稅金的未分配盈餘爲餘額4600萬元,可於規定期限內繼續投資,但須注意更正申報最晚必須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辦理更正。

延續以上的案例,甲公司108年度獲利爲1,000萬元,但於109年3月又投資1,200萬元,此時甲公司可考慮:

(1)將上述投資1,200萬元用來抵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剩餘200萬元則主張系以107年度盈餘來支應,並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並申請退稅,惟107年度盈餘於更正後仍剩餘4,400萬元,仍可在110年12月31前進行實質投資,並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起一年內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更正。

或(2)將上述投資1,200萬元全數用來抵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並申請退稅,107年度盈餘於更正後仍剩餘3,400萬元,仍可在110年12月31前進行實質投資,並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起一年內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更正。但因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無項目可抵減則須被加徵稅款。

或(3)將上述投資1,200萬元用來抵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尾款則先不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待107年度盈餘之最後一筆投資完成後再一次更正,惟須注意投資完成日不可晚於110年12月31日。

藉由上述案例可見,公司要如何用投資來抵減未分配盈餘,宜考慮下列因素

(1)公司宜估計未來的每年盈餘及投資計劃狀況,以確保未分配盈餘抵減能最佳化。

(2)如不斷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除會給國稅局人員帶來困擾,也導致公司作業成本增加

(3)如公司需要資金週轉,多次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來提早取回退稅款,亦有可能符合公司利益

建議公司在使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時,宜審慎評估進行,避免過度更正所得稅申報,也別讓自己的權利睡着了。

(本文作者爲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