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 應申報基本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爲香港某公司董事,109年間其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計875萬元,經該局查得款項來源是甲君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君漏未申報該筆海外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衆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