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餘實質投資 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爲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只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爲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用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在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將該投資金額列爲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以盈餘購置設備,並依相關規定列報爲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然而國稅局查覈發現,該設備訂購單上指定送貨地址,是該公司的子公司,實際上是訂購給子公司使用,不屬於該公司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因此不符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的項目,得列爲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應以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者爲限;另列報並經國稅局覈定,爲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的項目,如果再三年內將該等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爲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除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的稅款,還要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