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幫來臺滿6個月移工「定期健檢」 僱主最高恐挨罰30萬元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僱主須記得爲移工定期健檢,否則將被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圖/臺北市勞動局提供,以下皆同)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北市勞動局接獲,本國人小李化名)日前自機場合法聘僱的外籍勞工瑪麗亞(化名),回家安置好後就安排到醫院健康檢查,但法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要再健檢,但小李卻逾期8個月,遭到開罰。對此,臺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僱主須記得爲移工定期健檢,否則將被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

陳信瑜指出,小李因工作繁忙,一時疏忽,忘記安排瑪麗亞到醫院做定期健康檢查,直至相關機關通知後,才發現逾期辦理瑪麗亞的定期健康檢查,違反《就業服務法》,因此面臨罰則

「罰鍰不輕,僱主別忘記!」陳信瑜說,爲確保移工有健康的身體臺灣工作,以及避免移工從母國來臺,不慎罹患傳染疾病而造成擴大傳染的疑慮,移工除剛入國3日需健康檢查外,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同樣需要完成移工定期健檢。

北市勞動局表示,外國人在臺灣要轉換僱主、重新核發聘僱許可,並讓新僱主接續聘僱時,若僱主發現移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的第2天起7日內,安排移工到指定的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最後,陳信瑜提醒,僱主聘僱外籍勞工來提供勞務時,應事先孰悉聘僱外籍移工等《就業服務法》的相關法令,若不確定是否合法時,也可向各法令諮詢機構或北市勞動局提出諮詢,以免不小心誤觸法網,呼籲僱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