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擬修訂:無證司機罰款額度大幅降低,從最低1萬元調至最低200元

(原標題網約管理暫行辦法擬修訂:無證司機罰款額度大幅降低,從最低1萬元調至最低200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通知要求,結合當前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需要,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了“與《行政處罰法》不相符規定清理”和“合理罰款規定清理”工作。

根據清理工作安排,交通運輸部擬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兩件部門規章

現實中,各地執法部門與無證網約車司機經常上演“貓鼠遊戲”,按照現行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未取得網約車司機、車輛許可證的司機,將面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由於不少城市規定辦理網約車司機、車輛許可證,需要符合戶籍、居住許可證、車輛軸距排量門檻要求,現實中仍存在很多無證網約車司機實際從事運營。徵求意見稿大幅下調了罰款額度,體現了行政執法的人性化

大幅降低處罰額度

對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有兩處。

其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爲: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起草說明稱,考慮到不同違法事項危害程度經營者承受能力,對第三十四條處罰情形分別按照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進行了區分,並適當降低了處罰額度。

修改後,網約車平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力度不變,依然爲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駕駛員的處罰力度大大降低。以往,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都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但修改後,處罰額度分別降至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這與起草說明提到的“不同違法事項的危害程度和經營者的承受能力”有關,也與網約車行業合規率不斷提升有關。

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7月10日發佈的2021年6月份網約車行業運行基本情況顯示,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349.3萬本、車輛運輸證132.7萬本,環比分別增長1.5%、1.5%。

實際加重違法處罰

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還包括,刪除第三十六條中的“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爲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乘客實施報復行爲的。”

條文序號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網約車司機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是高發的乘車糾紛,甚至容易引發惡性事件。

2021年6月12日,杭州一名女乘客在乘坐網約車時,因司機兩次未按導航行駛產生了恐慌心理跳車

官方通報稱,該網約車駕駛員的行爲違反《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即駕駛員應當根據網絡平臺規劃線路或者乘客意願選擇合理路線,不得繞道行駛。

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刪除了相關規定,並不意味着網約車司機今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將免於處罰,事實上,相關處罰反而會加重。

起草說明指出,考慮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和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同屬於出租汽車駕駛員,刪除了第三十六條中關於未攜帶相關證件、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違規收費等方面處罰的表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有關違規行爲,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執行。

而該決定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如果違反,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王峰 編輯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