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爆前黨工涉毒遭判賠及登報聲明 最高法院這樣判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爆料時代力量林姓前黨工持毒,林提告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王須賠償25萬元,但最高法院廢棄 (本報資料照片)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爆料時代力量林姓前黨工持毒,林獲檢方不起訴後,提告要求王賠償並登報道歉,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王須賠償25萬元,並由王在其個人臉書網站及公開登報方式,回覆林的名譽所受之損害,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

最高法院認爲,更一審命王浩宇回覆林效先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既尚待調查審認,且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有填補被害人精神上損害之填補功能外,並有慰撫性,則法院於準爲判命給付慰撫金時,是否影響有關回複名譽之方法?兩者之關連性爲何?即有同時視具體個案情節之不同,合併處理必要,因此精神慰撫金部分有也廢棄發回必要。

林提告主張,他在2018年間擔任時代力量臺北黨部職員時,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在同年3月27日到他承租之租屋處搜索,扣得疑似毒品之物品,王浩宇未經查證,4月5、16、17、20日在其個人臉書網站、立法院記者會,公開發表不實言論。

林說,王浩宇在臉書貼文稱「黨工涉毒,時代力量不應包庇」等,王浩宇影射他涉毒,請求法院判令王給付慰撫金40萬元,及於中國時報等各大媒體刊登聲明啓事。

高院更一審認爲,林熱衷參與政治活動,又主持網路政論性節目,併爲時代力量黨之發起人,王不能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其所爲言論已貶損社會對林的評價,致其名譽受損,判決王須賠償25萬元,並以適當方式回覆林的名譽,但遭最高法院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