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費率政策 恐影響太陽能安裝品質
政府爲了推動2025年完成20GW太陽光電的政策目標,使得國內近一兩年來埤塘、水庫、農地、魚塭、工業廠房、住家屋頂再到各公部門房舍屋頂與停車場等都架設了太陽能板,太陽光電瞬間爆起全臺設置大熱門,雖然個個案場如火如荼展開,但是在趕工嚴重下卻也暴露出執行政策偏頗以及工安勞安的不足,主管機關是否該正視問題積極改善?
依據經濟部公佈的各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規定太陽光電系統必須依照容量級距在指定的期限內完工、掛錶並送出電能。例如依經能字第10804606140號公告的「中華民國109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公告事項規定,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2千瓩之設備)在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才能取得能源局或地方政府發出同意備案函之日的躉購費率,否則只能適用完工日時的躉購費率(簡稱完工費率),再加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類分上半年與下半年兩種費率別的法規設計下,第三型太陽光電業主爲獲得較高躉購費率,勢必以工程合約要求施工廠商在指定的四個月內完工,那當然施作工班就必須天天工作兼加班了。
然而其他5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躉購費率適用,均採用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日之躉購費率(簡稱:簽約費率)。
如風力發電設備申請案於民國109年12月與臺電公司簽約者,即使在110年12月完工掛電錶,也適用109年的躉購費率,而且無分裝置容量大小,也無區分上半年與下半年兩種費率別,爲何經濟部面對太陽光電業界近年來要求改回簽約費率聲音,卻充耳不聞呢?是因爲經濟部要達成2025年完成20GW太陽光電的政策目標?所以只能委屈基層勞工犧牲假日休假,並任其週休二日勞工政策置於腦後了。
如果可以順應市場法則修正以簽約費率計算,那所有業者也將不再爲了趕工日夜加班,且除了施工品質得以掌控之外,工班的勞安也才能獲得注重與改善。
其實在太陽光電案場如雨後春筍般矗立同時,也暴露工班施作品質難以掌控、施工安全及過勞等疑慮,現有案場每每出現工班不足搶人戲碼,甚至一般鐵工或生手臨場上陣的窘境,而對於這樣參差不齊的施工,工安、勞安等問題又有誰管呢?
其實政府推再生能源有其必要性,而太陽能發電又是再生能源重中之重,既然要全面推動就應該做好各部會橫向聯繫,提出完整的配套方案方便業者投入,並做好職工訓練及工安管控,讓太陽能發電成爲穩定的新興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