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燒肉店竊電 負責人判1年8月

高雄一家連鎖肉店負責人陳姓男子竊電2年,遭臺電公司查獲送辦。高雄地院審結,依竊盜罪判處1年8個月,緩刑5年,並支付國庫新臺幣6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被告陳男爲節省開支,於民國103年分別於3家分店,委請不知名人士將3處分店的電子電錶內部改造,使電流數量增加而顯示電度數減少。

陳男偷改電錶內部裝置後,於105年遭臺電公司發現用電有異報警查獲,查出電錶的封印鎖有遭人破壞現象,2年共竊電達換算相當460萬元的電能,移送檢方偵辦。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認爲被告陳男坦承犯行,並已補繳所短付的電費覈減部分金額約331萬元,並與臺電公司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依竊盜罪判處徒刑1年8個月,以暫不執行爲適當,緩刑5年,以啓自新,並支付國庫60萬元,全案可上訴。10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