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ike座墊鬆動男摔車手骨折 二審逆轉判賠15萬餘確定
▲陳男日前騎乘微笑單車UBike骨折,二審逆轉獲賠確定。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季相儒攝)
臺北市陳姓男子2014年6月間,騎乘Ubike行經臺北市中山南路臺大兒童醫院前,因爲座墊鬆動,結果摔車,造成右手多處骨折。陳男不滿,認爲Ubike座墊設計瑕疵,起訴求償78萬餘元。一審未準,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爲確實具有瑕疵,逆轉改判Ubike的微笑單車公司與母公司捷安特公司,須連帶賠償15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於103 年6月22日23時許,自臺北轉運站租借Ubike騎乘。陳男刷卡取車時,單車座墊固定、沒有異狀。但他騎到中山南路、臺大兒童醫院附近,單車的座墊於行進中竟自行鬆動,導致他重心不穩、摔車,右手撓骨與尺骨因此骨折。陳男不滿,認爲Ubike的座墊設計有瑕疵,在他發生事故時,原爲不鏽鋼制、左側螺帽平滑無螺紋、徒手不易轉緊、有可能會因振動而鬆脫、右側板手柄易斷裂之材質;在事故發生後,從2015年後變更設計成黑色鐵製、左側螺帽改爲有螺紋狀、徒手較易轉緊者,可見Ubike自知舊設計具有瑕疵。而Ubike每月僅檢查單車1至2次,租車場站亦無人駐守,沒有安檢人員逐車確認安全無誤後,纔出租單車。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存有設計或製造之瑕疵,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起訴求償79萬餘元。
Ubike則抗辯,Ubike單車的設計、製造,經過多縣市政府驗收並採用,而出事的單車車款,乃通過自行車國家標準CNS366「城市與旅行自行車」檢驗之商品,符合消保法規定「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出事的單車,在事發前6天才完成保養檢測,公司已善盡保養維護之義務。另外單車菜籃內、座墊處,都貼有警告注意標語,是因陳男疏於檢查、未於行前將單車座墊調整好、騎乘過快,又在行進期間調整座墊束子,纔會導致摔車。
一審法院審理後,發現出事的單車在陳男租用前半小時、租用後1小時,都有其他人租車使用,都沒有反應單車有問題,可見該部單車並無瑕疵,因此判決陳男敗訴。案經上訴,陳男縮減聲明,改要求66萬餘元賠償。而高院審理後,認爲單車座墊確實設計有誤,因此改判陳男勝訴,經過計算後,最後判決Ubike的微笑單車公司與母公司捷安特公司,須連帶賠償15萬餘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