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授遭控佔用辦公室判賠553萬元 二審大逆轉免賠

女教授被控佔用學校辦公室求償553萬元,二審逆轉判免賠(示意圖, 達志影像)

一名國立大學女教授遭方指控,從教評中心卸任後沒有馬上歸還辦公室,校方對她索賠3年來未還辦公室時的租金,共553萬多元,一審判決她須返還553萬元,但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她在覓得其他適當處所繼續執行相關研究計劃並完成搬遷前,並非無權佔有辦公室,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校方提起請求不當得利訴訟主張,女教授曾擔任教評中心主任,陸續承辦9個研究計劃,並佔用教評中心之電腦機房與部分辦公室,供其及計劃研究助理使用,但她在2017年7月31日卸任教評中心主任後,未返還係爭辦公室,卻至2020年11月10日才返還。

校方指控,女教授無權佔有辦公室,妨害學校對於係爭辦公室之使用規劃及管理,致生損害,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553萬0290元本息。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她須返還553萬多元,她不服提上訴。

二審高院認爲, 該辦公室雖屬教評中心專用空間,但她承辦之研究計劃有關保密事項,涉及資料庫運用者,需使用經資安認證之係爭辦公室執行,如執行地點變更,涉及資安認證事項,須經委辦機關同意。

高院指出,她執行研究計劃同時也是爲校方履行義務,相關研究計劃尚未全部執行終結前,應認爲借貸之目的尚未使用完畢,校方並未協助她更換其他適當處所,所以她在覓得其他適當處所繼續執行相關研究計劃並完成搬遷前,並非無權佔有辦公室,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