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上班「薪資和加班費」怎麼算? 勞動部一次算給你看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總統大選今(11)日登場勞動部表示爲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爲「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並舉例勞工薪資計算方式

▲勞動部。(圖/記者餘弦妙攝)

勞動部指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僱主應依勞基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而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另外,勞動部說,僱主若是徵求到具投票權勞工同意願在投票日出勤工作,但僱主不可妨礙勞工投票,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主要分成兩種類型,若是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工作日,僱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但如果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就要視工作時數現行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名月薪3萬6千元的勞工,換算下來其時薪爲150元,投票日當天是他的工作日,在約定出勤時間中,有2小時去投票,返回工作6小時,加倍發給工資則爲時薪150元X6小時共900元,當月僱主應給月薪3萬6千元加上加班費900元。

投票日當天若爲該名勞工的休息日,當天屬於勞工的休息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臨時來公司支援),勞工同意出勤,先去投票,再到公司工作6小時,以月薪3萬6000元爲例,當日薪資計算方式如下,前2小時,時薪150元X 1又3分之1 X 2;後4小時,時薪150元X 1又3分之2 X 4;上述兩者相加 = 1400元(6小時加給工資1400元)

最後,勞動部強調,僱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