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糾紛鄰居打官司 法官因這點把判決書寄給警察

新北市新店區李姓男子與同巷的楊姓住戶因停車問題起衝突,李辱罵楊並推倒楊的自行車,法官判罰金8000元、緩刑2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新店區李姓男子與同巷的楊姓住戶因停車問題起衝突,李辱罵楊並推倒楊的自行車,法官判罰金8000元、緩刑2年。可上訴,但法官將本案判決書通知當地的交通局及警察局,予以注意、介入外,也期盼楊男身爲當地住民之一份子,能以柔性方式與左右鄰里謀求互信互利之住居狀態,以求自身與公共福祉的協調爲上。

判決指出,李男與楊男是同巷住戶,李、楊因公寓間土地使用暨停車問題發生嫌隙,去年3月4日下午1時李男,見5號公寓1樓外牆處有楊所張貼內容爲「私權土地請勿佔用」之公告1紙,遂加以撕毀除去。

楊男經由住處之監視錄影設備發現後,隨即走出公寓外,並在門口與李發生口角爭執,李口出「王八蛋」辱罵楊男,足以貶損楊名譽。又李在同年9月1日中午見10號公寓1樓外停有楊所有之2臺腳踏自行車,以徒手拉扯推倒該2臺腳踏自行車,致該腳踏自行車受有前輪漏氣、車頭歪掉及腳踏板凹陷之損壞。

臺北地院將李男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罰金6000元,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執行罰金8000元, 各緩刑2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