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審判獨立並非獨斷 我們需要國家級鑑定中心

法官只是法律專家,每當事實涉及專業,便需要依賴鑑定來加以確定,我們需要專業且公正的國家級鑑定中心。(圖/視覺中國)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的規定。所謂「不受任何干涉」,就外部而言,不但其他機關不得干涉,縱使法院內部亦不得干涉。換言之,法官審判只是依據自己對於事實認定,以及法的確信來審判。

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佈雷耶(Stephen Breyer)的名言:「司法獨立的意義,就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做決定。」(Independence means you decide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the facts.)。易言之,一個案件的處理,包括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完全憑藉法官個人一己的自由心證裁判,纔是審判獨立。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就法的層面而言,自由心證並不是「法官想怎麼說,就怎麼說」,雖然在案件處理上,法官確實有自由判斷的空間,但並非恣意,而是要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在綜合所有證據的基礎下,來判斷事實的過程和真假。所以自由心證其實並不自由,只是排除外在干擾的情況下,「自主」作成對事實和證據的判斷而已。

可是,法官只是法律專家,對於事實真假的判斷,未必會比一般理性或有經驗的人來得高明。每當事實涉及專業,例如:工程施作有無瑕疵醫療行爲有無過失等,經常需依賴鑑定來加以確定,法官哪來的能耐可以獨立作主?縱使在法律適用上,因法條規範不清,學說見解紛歧,作爲法律專家的法官,也未必得以自主決定,有時也必須委請法學教授作法律鑑定意見。這些鑑定結果對法官心證的形成有莫大拘束力,形同「影子法官」。講得不客氣一點,其實可以左右判決結果,所以審判獨立並非法官一己獨斷的藉口,審判獨立其實也沒那麼獨立,而是到處受到掣肘。

尤其在現今專業分工、隔行如隔山的年代,除非法官的專業能力強到足以壓制專家的專業意見,否則難保不會被牽着鼻子走。但專業能力的養成並非一蹴可幾,非數十年不能竟其功,而司法現狀又呈現法官辦案數量超過負荷,法官哪有多餘時間去學習專業;雖然法官學院努力舉辦研習,希望加強法官的專業能力,但每年參加幾場講習,也不過就法律問題炒炒冷飯而已,對專業能力的增長極爲有限。

因此,審判獨立的內部界限應該被重新定義,司法實務不應該再自欺欺人、掩耳盜鈴,仍採鑑定意見只供參考,不能拘束法官的看法,而應該確認鑑定意見的證明力,有拘束法官自由心證的效力。所以,當務之急,應建立專業的鑑定機構

目前臺灣尚未有國家級的鑑定中心,僅有的鑑定機構散佈在各機關內部,例如: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毒品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刑事警察局鑑定槍械有無殺傷力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小組鑑定有無醫療過失等,其餘的鑑定機構就屬學術機構、醫院、各公會等。每每一有糾紛,找鑑定人訴訟當事人角力的重點,也是法官抉擇的難題。但這些鑑定機構良莠不齊,大都未受監督,訴訟實務上,更常見當事人事先找好有利於己的鑑定人作好鑑定意見後,再據以起訴,先創造有利的戰場,他造如要推翻鑑定結果,勢必要另外花費時間、勞力、費用找尋其他的鑑定人,對於審判程序的進行造成延宕。

縱使鑑定人出庭接受詰問,在法官及辯護人專業知識遠不如己的情況下,詰問也只是隔靴搔癢,作作樣子而已。因此,唯有儘速統合建立國家級的鑑定中心,才能重振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

審判要獨立不要獨斷,只有依賴專業鑑定來輔助,審判獨立並不是拒絕專業鑑定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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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