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法院中立 交付審判制改爲「准許提起自訴」
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後,現行制度法院可以裁定交付審判,讓案件如同起訴,但因此被批評違反審檢分立;司法院22日通過修法草案,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爲「准許提起自訴」,裁準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的審判。
司法院指出,這次修法的重點,因考量在檢察一體制度下,避免將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視爲提起公訴」所造成檢察官角色與立場上衝突,於是將現行「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爲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司法院表示,爲了維持控訴原則、防止預斷及避免道德危險,修法草案明定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的審判;保障被告之權益,法院於必要時可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此外,在法院準駁裁定前,聲請人得撤回其聲請,如法院裁定相當期間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人亦提起自訴,仍得於審理程序中撤回自訴,如果聲請人未在法院所定準許提起自訴之期間內提起自訴,即不得再行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