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15歲老婆吸乾財產 九旬翁求離婚:實在可怕極了
一名9旬的陳姓老翁20多年前到中國雲南生活,與小15歲林姓大陸籍女子結婚,不料被對方榨乾財產,還被逼滾回臺灣,雙方分居多年後,妻子還追到臺灣要調查剩餘財產!老翁心寒地淚訴妻子刁鑽惡行,「實在可怕極了」,於是告上法院想要休妻。
據《自由時報》報導,陳翁控訴,妻子一心只想要錢,讓年事已高的他傷心及折磨,受不了老婆口出惡言,早已逃回臺灣,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畢竟實在無力再供應妻子無底洞般的索求,更造成精神上莫大損傷,憤而請新竹地院判準離婚。
陳翁淚訴妻子十分刁鑽,所作所爲「實在可怕極了、「因爲我已經被你吸光,一無所有了!」,但對方卻說想離婚還要先知支付20萬元人民幣(約新臺幣100萬元),氣得他渾身發抖,認清老婆真面目,於是決定休妻。
最後,法官調查這對夫妻從2000年後即分居兩地迄今,陳翁請求離婚且態度堅決,妻子雖具狀表示不願離婚,但也未有任何改善夫妻關係的實際作爲,更顯示她沒有重建婚姻之意,足認夫妻破綻已深,難以期待其回覆,因此判準離婚。
【法律小知識】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爲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爲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爲虐待,致不堪爲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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