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廢除限量分案 清積案也要顧裁判品質
▲最高法院廢除限量分案制度,即便清了積案也要維持裁判品質。圖爲廢除限量分案前的卷宗資料。(圖/最高法院提供)
長久以來,一直被人詬病的最高法院限量分案制度,終於在2021年1月1日起廢除了,這將使臺灣終審法院的審判實務,開始另一個新紀元,但究竟是福還是禍,尚屬未定之天!
臺灣法官承辦案件的負荷量非常重,小法院每月收案數十件,大法院都超過百件,其中不乏案情複雜不清者,人民要求高的裁判品質,而每個案件都攸關個人甚至整個家庭的生命、財產,有良心的法官豈敢亂判,且司法院又設下每個案件的辦案期間,法官年終考評往往也把未結案件的數量納入評比,多數法官孜孜不倦於卷宗,案牘勞形、焚膏繼晷的在製作裁判書,不到50歲卻已一身都是病!
但是未結案件的管考及結案的速度,實務運作上好像只有在拘束高院及地院,最高法院從來都不甩!司法院也從來都不管或不敢管,因爲最高法院自行訂立了「限量分案規則」。
最高法院遭詬病的限量分案制
限量分案是指每股法官每次接受分配的案件數有上限,除了人犯在押、重大矚目等案件須隨到隨分外,其餘一般案件只能排隊,民事案件一個月分17件(訴訟案10件、抗告案4件、聲請案3件)、刑事案件一個月分15件。可是事實審法院(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則是採取無限量分案,每次分案都會把所有案子分完。換言之,不論每次待分案件有多少,事實審法院的法官就是要把案件全部都分配完,最高法院法官則是每人分到一定數量以後就不用再分,剩下的就變回待分案件,持續等待下一次的分案。
往好的地方想,會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大多複雜難辦,不是刑度重就是金額大,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爲維護抽象的法律思維及確保裁判品質,限制每人每月的收案量確有其必要!追求正義的過程或許會遲到,但總比不到好。
可是不好之處是,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如同石沉大海,上訴案件大塞車,數千件大小袋案卷堆在倉庫排隊2、3年才獲分案,除少數人因案件久懸未結得以受惠(如判決確定前得續任民代、得續保有不法所得)外,多數人在等待終局判決的過程中,還是惶惶不可終日。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法官也是人,取消限量分案後,卻可能要面對裁判品質低落的問題,因爲世間沒有「又要馬兒跑,又不給馬兒吃草」的道理。根本問題在於司法公信力不彰。當人民不信任法官,遇到對其不利的判決,非得窮盡法律上一切救濟途徑,案件量當然降不下來!
治本之道在於人民信任法官,但這卻非短期內可以達成,而治標的方法便是減少案件進入法院的機會,包含「擴大裁判外紛爭處理途徑」、「健全事實審之審理內容,減少指摘事實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違背法令之上訴案件」、「健全律師制度,取消濫行上訴律師之第三審代理資格」等等,改革這些制度上的問題,或許可以稍稍減少法官的負擔。
總而言之,取消限量分案,用得不好,只是將放在倉庫裡面待分的案件,改成掛在法官名下的未結案件;法官手中案件過多,當然會對法官造成壓力,而法官爲去化案件,可能會小案先辦、大案後辦或草率結案,更可能會尊重二級審的判決,都將上訴駁回,因爲這樣的判決最好寫,最終卻沒有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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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