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半調子的《法官法》修法

▲此次《法官法》修法對於多年沉痾舊病雖略有改善,但只能說是半調子修法,並不盡理想。(圖/視覺中國)

立法院於108年6月28日三讀通過了《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自詡已達成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通盤性地翻修了司法官監督、淘汰機制

《法官法》自101年1月6日施行以來,一些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例如法官評鑑委員會多由法律人組成、僅能由特定人士團體請求評鑑、請求評鑑時效只能在偵查終結或該審終結起算2年內提出,以及評鑑結果多不成案,加以職務法庭懲戒結果,例如陳鴻斌性騷擾案令人失望,致外界對於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功能不彰,多有詬病,從而埋下修法的火苗

此次修法過程,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均提出修正版本,最後通過增列「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請求評鑑的時效延長」、「職務法庭採取參審制」、「移送懲戒採雙軌制,不用透過監察院即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對法官懲戒處分種類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新措施,確實讓人耳目一新。至於「特定團體作爲申請評鑑主體」、「法律見解及涵攝判斷作爲評鑑或懲戒標的」、「非法律人擔任評鑑委員」、「設置專任評鑑委員」等修法建議,則因爭議過大,未能通過。

修法過程中,有版本將所有參與訴訟程序之人,以及經許可的特定團體,甚至連「經常性業務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關聯」的團體,例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洋臺灣姊妹會、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增列作爲請求評鑑之主體,惟因過於浮濫,無異使更多人成爲監控法官審判的「老大哥」,最後只通過「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排除同樣接觸過法官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等請求評鑑的權利,惟該等人士與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同樣利用司法程序,亦最能感受法官辦案品質良窳,卻無法列入評鑑主體,令人遺憾。

至於有人擔憂申請評鑑主體擴大,會導致評鑑案件太多,法官疲於應付評鑑將影響裁判品質,甚至讓有心人士藉此恫嚇法官,影響審判獨立。當事人請求對法官評鑑,須有具體事由,所謂的「具體事由」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依據以往的個案經驗,若是抽象指摘法官口氣太兇、態度不佳,或是判刑太重,都不可能成立。也就是說,最後關於「具體事由」的解釋權,還不是司法院說了算,若真是如此,那麼最後能進入評鑑程序的案件,只怕也是寥寥可數。所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請求個案評鑑,恐怕只是「看得到、吃不着」。

再者,鑑於過往評鑑案件,評鑑委員皆爲法律人,同質性太高,有官官相護之嫌,修法版本中有提出「非法律人擔任評鑑委員」,但最後通過的版本,只增列外部委員到6位,且6名外部委員還必須由法務部律師公會推舉,交由司法院長遴聘。可想而見,未來評鑑委員仍將大部分由法律人擔任,同溫層效應猶在,且恐怕也只有司法院友善人士纔會被指派。司法院長操控整個人事結構,這種家長權威式的作法,遮羞的功能遠勝於除弊,對於長久以來迭遭批評的「評鑑委員多由法律人」組成的情形並未改善,難以期待未來的評鑑結果會有什麼重大改變。

另在懲戒程序部分,過去評鑑委員會認爲有懲戒之必要,應先移送監察院,再由監察院提出彈劾,由職務法庭審理,此次修正爲評鑑委員會可以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採「雙軌制」運行,雖可縮短冗長的相關程序,但此舉已明顯侵犯監察職權爭議,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爲彰顯法官身分保障及執行職務獨立,法官與國家間的關係有別於一般公務員與國家間關係的特別任用關係,對於法官的懲戒程序及身分保障救濟程序,自應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的設計,所以基於司法機關懲戒自主的憲法原理,應另行建構職務法庭組織,以處理有關法官懲戒、身分保障及職務,惟此次修法卻將職務法庭改隸於公懲會,是大開時代倒車的不智之舉。

又以往職務法庭是由5名職業法官擔任,修正條文明定職務法庭改採參審制,由3名職業法官及2名參審員組成,由原本的一級一審,變更爲一級二審。在其他訴訟程序究竟採參審制或陪審制,還在吵得不可開交之際,卻在《法官法》率先實施參審制,美其名是增加外部參與機制,聆聽不同意見,但法官懲戒事項涉及到法官獨立行使職權、身分獨立保障等問題,性質上尚非與社會大衆日常生活直接相關,並非迫切需要國民參與審判的事項;況且,參審員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並就任後,任期僅爲3年,並不是憲法第81條所要求的法官,恐有違憲之虞

參審員是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實質上仍然是由司法院掌控,更可笑的是,到了二審程序並未採行參審機制,仍由法官組成之合議庭審理,若不同於一審審理結果,不等於否定民意?此次率先修法並無法落實真正的「司法民主化」,恐有譁衆取寵之嫌。

司法制度的建立,動見觀瞻,改革更非一蹴可幾,此次《法官法》修法對於多年沉痾舊病雖略有改善,但只能說是半調子修法,並不盡理想。現階段,除期待落實修法結果外,更希望將來能進一步完成未竟之業,俾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能夠更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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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