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0年未修法!政院修《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等同實體
數產署副署長林俊秀。(黃婉婷攝)
臺灣力拚數位轉型,逾20年未修的電子簽章法,行政院會今日拍板通過修正草案,預料將成爲立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草案內容聚焦六大面向,包含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同時確認電子簽章法律效力等;修法後能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法制環境,並促進電子簽章國際對接,暢通國內外企業交流。
電子簽章法自2002年實施至今,逾20年未進行修正。數位部將修正電子簽章法列爲重要業務,並於6月預告、10月將草案送進行政院會,並於今日通過行政院會。
行政院長陳建仁指出,爲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期盼透過本次修法,促進臺灣在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電子交易、數位金融及電子商務等蓬勃發展。
使用電子簽章好處有三,減少維護及管理文件的費用及時間成本、以科技方式確保文件傳輸或交易安全、節省大量紙張。此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一是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爲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三,區別電子簽章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爲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採用電子形式前,收受方需要表示同意纔可以,但也給反對的機會;若收受方未反對,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爲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公部門如果要讓特定業務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要在3年內立法,等於設定落日條款,考量司法程序因爲跟電子簽章適用目的不一樣,司法院將不在此限,必要時仍需紙本跟親自簽名。
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至於修法後效益,數產署副署長林俊秀說,包含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之法制環境;促進電子簽章國際對接,暢通國內外企業交流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