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送出交委會 落日期限改了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理《電子簽章法》修正案,其中落日條款協議改爲1年,若要展延須向數位部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可延展2年,全案送出交委會,有望本會期三讀通過。(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理《電子簽章法》修正案,並進行逐條審查,其中主要修正內容爲第19條排除適用時限,多數立委認爲3年的落日條款時間太長,因此協議改爲1年,若要展延須向數位部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可延展2年,該法順利送出交委會,未保留條文協商,後續待院會二讀,有望在本會期三讀通過。

電子簽章法已逾20年未修正,本次修法有六大重點,第一、明確區分電子簽章跟數位簽章;二、使用數位簽章會有推訂本人親自簽名效果;三、明訂電子簽章跟電子文件與實體簽章跟文件具有同等效果;四、調整相對人同意要件;五、讓各部會將來能用電子簽章法適用;六、簽訂技術對接原則,作爲許可國外憑證要件。

交委會今日審理,朝野立委多有共識,院版條文原明定「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後更改爲,「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之」。

對於第19條落日條款規定的「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三年後停止適用」,朝野立委版本皆認爲,目前仍有26部會排除適用,3年建置期太久,官方和民間都期望儘快適用。

經後續協調,增訂賦予行政機關一年之過渡期間,於一年期間屆滿後,若有額外展延理由,個行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將過渡期間展延,得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限以兩年爲限,另要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電子簽章之軟硬體及建設,以消弭數位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