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增加過半法律人 不要官官相護的法官評鑑
▲要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勢必要先有一個可以說服人民的不良司法官淘汰機制。(圖/視覺中國)
民衆對於司法的信任度不見提升,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認爲司法人員不適任,並且對於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無法透過現行機制加以淘汰,因此纔有「劣幣逐良幣」、「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湯」的刻版印象。因此,要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勢必要先有一個可以說服人民的淘汰機制。
2011年6月14日《法官法》施行後,有鑑於法官職務的特殊性,特別於該法內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設置,依《法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全部委員爲11人,內部委員(即法官)僅3人,外部委員爲8人,但其中的「法律人」,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卻佔了7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要求評鑑委員應異質化及多元化,最近司法院提出的修正版本,雖然增加兩席外部委員(共6人),但法官、檢察官、律師所佔的委員數仍過半(共7人),且外部委員仍可能由法律人擔任;而民間司改會提出的版本則直接規定評鑑委員會必須由過半的非法律人組成。
就現制而言,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方式,依《法官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除《法官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且其出席委員總人數不得低於8人。准此,單憑具有法官身分的評鑑委員並不可能操控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審議走向,但因臺灣法律人才的養成過程中,同質性極高,有共通的語言與知識,法律人受限於自己的學習背景,有相關領域知識、研究方法、思考問題模式上的侷限,使得法律人對於事實的認知與評價,往往有別於非法律人。再者,法律人常不自覺的展露出專業的傲慢,認爲有一定的事實就會有一定的結果,容易陷於某種迷思,聽不進不同的聲音,導致某些事實在法律人間認爲想當然爾的結果,在外界看來,卻是錯得離譜!
尤其,近年來專業法官審判制度備受質疑,人民積極要求變更現行的審判制度,司法院也一直在推行改革方案,不論是陪審、參審、觀審,或者國民參審制度,都已經引進非法律人來參與審判,其背後的思維,就是希望藉此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且透過審判庭多元化的組成,使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能夠適時反映人民正當的法律感情,期能發揮法治教育功能,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瞭解。既然司法權核心的審判制度,都要採取非法律人蔘與,有什麼理由認爲,對於法律人的評鑑非得法律人佔多數,才能得出滿意的結果?
以臺灣法官評鑑委員會所仿效的美國加州司法表現委員會爲例,依1994年加州憲法第6條第8項修正條文的規定,增加爲11位委員:上訴法院法官1名、一審法院法官2名,由最高法院指派;律師2名,由州政府推派;不具法律專業的公民6人,州政府、參議院、衆議院各推派2名。其與舊制大異其趣,特別是委員會成員中,非法律專業的公民人數由2名擴展至逾總額半數的6名,法官成員數下降,律師成員始終維持2名,明顯有意減弱專業法律人對委員會運作的影響。
因此,增加非法律人擔任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外部委員,有助於展現委員會組織的異質化與多元化,增進外界對於司法的暸解,並可以避免評議過程中偏狹及專業迷思的情況發生,司法院不應該再抗拒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由過半數的非法律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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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