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柳營殺警案!兇手梅文魁判刑19年2月 死者家屬無法接受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柳營歌場警案被控槍殺臺南市刑警大隊劉姓偵查佐的兇嫌梅文魁,被檢方殺人及違反槍砲罪嫌起訴,法院審判期間,梅文魁否認故意殺人,並向家屬道歉被拒,臺南地院12月10日上午宣判合議庭以殺人罪、槍砲罪判他合併執行19年2月,可上訴。

▲臺南市柳營區一處練歌場發生臺南市刑大劉三榮偵查佐遭槍擊致死案,檢方依殺人及違反槍砲罪嫌起訴兇手梅文魁,臺南地院判他19年2月有期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合議庭就梅文魁殺人等案,梅文魁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扣案槍彈均沒收。

判決書指出,梅文魁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制式子彈30發,其先前因打傷劉三榮眼睛而與劉三榮存有嫌隙,2人相約於臺南市柳營區某練歌場談判不料梅文魁因談判時與劉三榮再起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犯意,持預藏之前開改造手槍,朝劉三榮射擊1槍,擊中劉三榮右上臂後,子彈貫穿進入體腔,射穿右肺橫膈膜肝臟腸繫膜,造成劉三榮大量血胸、腹血及右肺塌陷,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合議庭法官認爲,梅雖否認殺人犯意,並辯稱:「我是朝被害人旁邊射擊,開槍後不知被害人中槍,我還用槍抵住被害人額頭,告訴他不要再相逼了,如有殺人犯意,就會再開槍了云云」,然合議庭認爲梅告開槍射擊處與被害人之距離極短,應可預見朝被害人旁邊開槍即可能射中被害人造成其死亡,且在場證人均證稱有看到被害人右上臂流血,被告稱未發覺被害人中彈,有違常理,縱被告未再繼續開槍,亦不能證明被告無殺人之間接犯意,其所辯不可採。

梅文魁系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殺人罪。合議庭認爲梅先前已有2次槍砲前科,仍再購買槍彈而持有之,嚴重危及社會治安,且被告亦知悉被害人爲一名警員,仍攜帶槍彈赴約,漠視國家法紀,且於商談過程中,被害人僅一直要求被告要給予交代,並未有危害被告生命身體之言行舉止,梅竟因不滿被害人未答應他所提出慢慢償還賠償款之要求,即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朝被害人方向射擊,而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僅剝奪被害人之生命,造成家屬傷痛,亦引起社會大衆相當程度之不安,犯罪所生之損害至爲重大,迄今因賠償金額共識(法院調解時,家屬提出2千萬元賠償),未爲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坦認部分犯行態度,具國中畢業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團購工作,月收入約2、3萬元,需扶養母親家庭等一切情狀,判決應執行19年2月。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說明合議庭就梅文魁殺人等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

據查,2019年6月14日凌晨,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劉三榮在臺南柳營區一處練歌,遭嫌犯梅文魁開槍擊中右肩1槍,送醫院急救不治身亡,警方在高市內門緝獲梅嫌移送臺南地檢署,檢方偵訊後依殺人及違反槍砲等罪嫌起訴。死者劉三榮的父親得知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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