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18歲單戀「沈佳宜」告白失敗 闖校刀刺她肩...和解緩刑禁接觸

▲女學生送醫。(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吳姓高中愛慕蔡姓女高中生多年,告白卻遭到對方封鎖IG,今年4月間翻牆進入校園,朝趴睡中的蔡女左肩背部刺下1刀,他向警方坦承是因一時失控犯案,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彰化地院認爲,吳生經偵審程序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禁止對蔡女有任何實施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爲,亦不得對蔡女爲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並應前往執行檢察官所指定的心理諮商機構完成心理輔導扣案的黑鈦牛刀沒收。

案發當時,吳生於4月20 日下午16 時15分許,當時正值學校下課期間,翻越圍牆進入蔡女就讀的高中校園,闖進教室持刀朝趴睡在座位上蔡女左肩背部刺下1刀,造成一道長3公分、深5公分的肩膀開放性傷口

吳生向檢警否認殺人,辯稱:伊沒有殺害蔡女的意思,是想傷害她等語,且刺下1刀後隨即停手,後來蔡女逃離,吳生亦無後續的攻擊行爲,堪認被告主觀上應無致蔡女於死,而蔡女亦表示吳男當時應該沒有要殺害她。

對於此案,彰化地方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爲適當,並參考檢察官的意見宣告緩刑4年,以啓自新。又爲了保護被害人的身體安全,參酌陳姓告訴人及檢察官的意見,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7款的規定諭知被告禁止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亦不得對被害人爲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彰化地方法院表示,爲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導正其前開偏差之行爲,復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執行檢察官指示於緩刑期間內,前往心理諮商機構完成心理輔導,以勵自新,且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法官認爲,吳生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相信經此偵審程序的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蔡女的母親同意法院以緩刑附加條件方式,避免被告再犯,是上開所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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