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給性別意識長期低落的司法界一記警鐘

▲鼓勵受害者勇敢說出個人經歷,對抗性騷擾或性侵犯的#MeToo運動於全球發酵,臺灣法界卻爆出法官性騷擾助理再審後卻輕判的事件,顯得格外諷刺。(圖/達志影像)

最近性騷擾女助理的法官再審後改判罰俸的新聞一出,輿論譁然,朝野罕見地統一將炮口對準司法院,全都是批判的聲音。後續又出現該案的受命法官上節目受訪打算澄清,卻愈描愈黑,撻伐聲浪更是一波高過一波。鼓勵大家勇敢說出自己被性侵、性騷擾經驗的「Me too運動」正於國際上持續發酵,我國司法界卻在此時爆出這樣一個案例,顯得格外諷刺。

雖然已經有很多記者會、聲明稿或個人文章評論這個案件,我還是想從自己辦案經驗的角度談談這件事。

先說性侵。在認定性侵(特別是俗稱的「約會強暴」案件)的構成要件時,由於強制性交的「違反被害人意願」是被害人的主觀想法,不容易以證據認定,所以會用被害人的事後反應作爲指標,例如被害的「期間」及「頻率」,以及性侵發生時或發生後被害人是否求救等。只要是16歲以上、沒有身心障礙的一般人,如果在事發後仍然長時間與被告來往、仍然與被告維持性關係,沒有立即對外求救的行爲的話,法官檢察官就傾向認定爲雙方合意,不認爲是強制性交。在利用權勢性交罪也是如此,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這個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被害人處於被告權勢之下隱忍服從,但如果被害人已成年、沒有身心障礙,縱使被告對被害人有監督、扶助、照護關係,只要被害人和被告的關係在持續一段時間、被害人在這段時間內也沒有對外求救的跡象,就會被認爲被害人是自願,沒有隱忍服從的問題,很難認定這是被告利用權勢。簡單來說就是,從法條的構成要件看起來成立性侵不難,但在實務上,要成罪卻有許多看不見的關卡阻擋着。

在性侵案件時,把構成要件限縮得嚴格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是用刑法處罰,依據刑法的謙抑原則(刑罰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時候才能使用),自然要對罪名的成立做嚴格解釋及論證。但是性騷擾不同,性騷擾並不是以刑法規範,大部分的性騷擾行爲也不是用刑罰處置。性騷擾的要件雖然依着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各種情狀稍有不同,不過大體上,只要是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意味)的言詞或行爲,就應該受到檢視,並視被騷擾者是否有不舒服的感受決定成立與否。

換言之,性騷擾要件的構成並不需要像檢視性侵那樣嚴謹,在許多情況下,只要兩造承認有被騷擾者指述、符合法條規定的情境,以及被騷擾者控訴不舒服,成立性騷擾的機率就很高。

但在極度重視證據及主觀意圖(動機)的法界,對於這種認定方式是陌生的,甚至是無法認同的──怎麼可以靠指控者的一張嘴就認定被指控者的犯行?一句話就能讓被指控者名譽掃地,這是多嚴重的事。我相信許多法律人,基於「國家保障人民自由,對人民行爲的掌控應予限縮」的觀念,會直覺認爲性騷擾不應該這麼輕易地成立。

在此想強調的是,性騷擾是人類社會建構以來就普遍存在的陳痾,人類社會長期被「這很常見所以不值一提」的觀念所制約;性平三法強調被騷擾者的不適感,是對扭曲觀念的匡正,是對被騷擾者不安於「自己的感覺是否異於常人」的解放。性騷擾真的很普遍,比一般人想像的更常見,因此國家有責任提醒大家:行爲舉止要懂得尊重他人的感受。性平三法對性騷擾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廣泛定義,正是出於國家這樣的責任。對於這個立法目的,法界當需理解並予認同。

另外,判決認定情節輕微而不予重罰這個部分,也完全令人無法接受。以「加害人的行爲中途停止就是中止犯」、「犯後具悔意」及「素行尚佳」這些刑法上的概念來看性騷擾案已經令人難以理解,更遑論我根本認爲騷擾者的行爲已經完成,並無中止之可能;騷擾者對被騷擾者的事後行爲根本不能被稱爲犯後具悔意(完全不懂幫被騷擾者介紹對象爲何可代表悔意!),甚至是另一種騷擾。

▲審理法官性騷擾女助理案的職務法庭受命法官陳志祥上節目說,此案並非性騷擾,是試圖發展婚外情未果,遭外界撻伐。(圖/翻攝自youtube HitFM蔻蔻早餐節目頻道)

更糟糕的是,不只身爲法官的騷擾者這樣認爲,連作成判決的法官都是一樣的想法。騷擾者是人格被嚴厲要求的法官,很可能平常講話,對權勢較其爲低的人而言都是一種壓力,兩造怎麼會不具權勢關係?更不用說以法官在社會上的地位,對於品德、操守及倫理上的要求,不是應該比一般人更高嗎?在性平意識高漲的現今,這個案子絕對不是罰個俸就算了的小事。

曾聽過處理性別案件極有經驗的同道感嘆,有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引導的行政院體系下的公務員,遠比司法人員有性別意識。我也有相同的感覺──行政院提出的法案要做性別影響評估,而勞工這個明顯與性別相關的領域,司法院在擬《勞動事件法》草案時,只找了《勞動法》專家,完全沒有想過請性別領域的專家學者表示意見;司改國是會議裡只有婦幼議題,沒有性別議題,把婦幼等同於性別;司法官的在職進修課程中,性別相關課程最沒有人想聽,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這個「對待自己同僚顯然比對待民衆要更加寬容」的職務法庭判決,且不說在程序上的匪夷所思(例如,一般民刑事行政案件哪可能這麼容易就開啓再審程序),光是判決理由就讓人明顯感受到法界對性別議題的不敏感及不重視。

性別意識不是在司法程序上多一點「優惠」就可以了事──去年召開的國是司改會議的結論,讓我強烈地感受到司法界對性別議題的敷衍。社會上性別不平等的狀況極度常見,但這需要藉由對司法人員的訓練及進修來慢慢培養。這次的事件若終能喚起法界對性別意識多一點的重視,也算是對司法改革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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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