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與「14歲嫩妹」嗨滾牀單3次挨告 老媽出面賠28萬獲緩刑

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關係,即便兩情相悅仍被判刑。(圖/123RF)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基隆一名剛滿18歲吳姓男子與小4歲的女子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前後共3次,結果被少女母親發現挨告。事後吳男母親與少女母親達成和解,願賠償對方28.8萬元,法院判處吳男5個月徒刑,並緩刑2年。

判決指出,吳男在今年1月,一共約少女到住處3次,併發生性行爲過程還以按摩棒等道具輔助,但是並未違反女方意願雙方爲合意性交,但是兩人在手機中透過LINE大聊性愛過程,被少女的母親發現,於是怒告男性女兒

檢官調查後認定,雖然兩人是你情我願,但是少女還未滿16歲,仍然已經犯下刑法中的妨害性自主罪。法院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時,吳男當庭坦承全部犯行,也表明手機訊息對話證據事實檢察官則聲請改走協商程序。

吳男的母親就在庭外與少女的母親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對方家人金額總共爲28萬8千元,最後法院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判吳男5個月徒刑,並緩刑2年。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