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超過14歲!與11歲小女友性交 男挨告求償150萬

誤認超過14歲,與11歲小女友發生性行爲,林男遭提告求償15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11歲女童小萱的父親阿國(均化名)指控,林姓男子誤認小萱14歲以上未滿16歲,相約出遊後,將小萱帶回租屋處過夜,未違反小萱的意願,親吻、擁抱後發生性行爲。林男不法侵害小萱貞操,以及雙親所享有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身分法益,依法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共150萬元。

法院審理,林男因另案入監服刑,經法院合法通知後,僅於意見陳報狀勾選「不願意被提解到庭」及「無答辯理由」,且在言詞辯論日未受提解到場,也未提出書狀爭執。法官認,阿國所爲構成故意不法侵害貞操權,依民法請求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法官審酌,林男的實際加害情形,小萱所受到的侵害,在入監前從事職業軍人、物流搬貨人員、手機維修及外送等工作,認爲小萱請求賠償,應以30萬元爲適當。

另外,小萱雙親所主張之事實,並未見林男有和誘或略誘的情節,難認小萱雙親行使親權時,有因林男的妨害遭到侵權,因此,小萱雙親依民法請求賠償損害,即屬無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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