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師資遣費擬比照勞基法…最高發6個月 教育部今下午開會

教育部研擬私校教師資遣制度草案,擬比照勞工領資遣費,年資一年領半個月,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爲限。(圖/記者崔至雲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目前私立學校教師被資遣沒有資遣費,爲讓私校老師比照勞工領資遣費,教育部今(28日)下午進行「私立學校教師比照勞動相關法令加發資遣費」會議,會議中決定未來私校教師資問題,目前擬定將按教職員退撫新制資計給,年資一年領半個月,最高發給六個月爲限,定案後將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立法院今年5月審議教師法時做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參考勞基法精神,處理私校資遣老師的資遣費問題。而現行私校教師資遣規定,雖有給予資遣費,但僅是結清其自身退撫儲金帳戶中的存款全國私校工會認爲,該筆存款理應屬於保障教師退休生活之用,而非用於臨時遭資遣時的生活保障費用,因此希望教育部能參考勞動基準法額外加發資遣費之制度研議教師資遣費並修正相關規定。

爲此,教育部今日下午將召開「私校教師比照勞動相關法令加發資遣費制規劃一案」。草案內容指出,資遣慰助金的給付標準包括,一、按教職員退撫新制年資計給(99 年1月1日以後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爲限。二、基於擇優不重複原則,如學校有優於此制度之優離給付,從其規定。三、薪給內涵指本(年功)薪額學術研究加給(專業加給)及主 管職務加給合計數額。四、資遣生效時發給。

草案內容也提到,資遣慰助金的給付對象包括,各級私校編制內教職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給付條件則是符合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 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規定。

▲教育部研擬私校教師資遣費制度草案,擬比照勞工領資遣費,年資一年領半個月,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爲限。(圖/記者崔至雲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