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有感嗎/法官買春、收禮 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加強自律

▲淘汰恐龍法官,刻不容緩。(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中的重要決議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司法院並完成「法官法」中有關法官評鑑等相關條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但又爆發出臺中分院兩名法官的違紀事件,遭監察院彈劾。到底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機制有沒有問題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建議,除了目前加強外部監督功能外,應該還要再修法,加強法院自律功能。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中,決議「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共分爲3個項目,包含(一)司法官評鑑制度改革—強化獨立有效能,兼顧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官監督與淘汰。(二)強化檢察團隊辦案機制與改革再議制度。(三)落實律師懲戒功能。

其中強化檢察官團隊辦案機制部分法務部自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就已經通令各地檢署作出改革,截至今年初的統計資料,團隊辦案的案件已經達到213件。另外改革再議制度的部分,自今年起,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若認爲偵查未完備,應以自行偵查取代發回續查,並於偵查完備後爲駁回處分或命令起訴;爲此,平時甚少開庭的高檢署與高檢分署,去年底就緊急訓練書記官,並積極尋覓偵查庭地點,現在也已經步上軌道,正式運作

律師懲戒改革部分,法務部已研擬完成《律師法》第73至第111條(律師之懲戒、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相關職掌、組織及運作等應遵循事項修正草案,目前已經送行政院審議。另外司法官評鑑制度改革部分,司法院也在今年5月底完成《法官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目前也送立法院審議中。

決議中各個項目似乎都有動作,但實際上真的如此嗎?

飽受批評的司法官監督淘汰機制,早年根本就沒有法官評鑑、淘汰機制,完全依靠法院內部自律功能,形同虛設。直到2012年《法官法》修法後,納入「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等評鑑制度,由主管機關許可團體提出申請個案評鑑,終於有了法院外部的監督淘汰機制。

這個機制運作6年多來效果不彰,至今僅評鑑53件個案,其中約半數案件中的司法官遭到輕重不等的處分。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指出,對於這樣的結果當然不滿意,因爲評鑑個案太少,因此在這次司改國是會議中提議,開放讓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個案評鑑,司法院也據此完成修法草案。

雖然法界擔心當事人會以送評鑑爲由要脅司法官,影響偵審獨立,但陳雨凡還是肯認開放當事人申請個案評鑑的做法。她認爲司法官問題百百種,例如監察院彈劾的臺中高分院法官朱樑利用上班時間買春、同院另一名前法官曾謀貴私下與當事人會晤,接受餽贈飲宴等等,但不管司法官私下怎麼惡搞,法院的同事間,甚至法院院長、地檢署檢察長,應該都會多多少少聽聞。陳雨凡認爲,首長們都有調查、懲處的相關權力,但礙於調動、升遷,大部分的首長都存着息事寧人心態,只要別在自己任內出事,其他都不管。這種心態導致內部自律失能,因此她建議,未來修法應該加重首長監督責任,若法官評鑑決應懲處後,應該也要處罰當時的首長,這樣才能發揮法院自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