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舉獎金 公務員不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檢舉他人匿報短報或以詐欺等逃漏稅情況,只要查覈屬實,國稅局將核發罰鍰20%做爲檢舉獎金給舉發人。然而,舉發人若爲公務人員、不能適用獎金核發規定。

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檢舉逃漏稅可獲得罰鍰20%檢舉獎金,惟公務員無法適用該規定。檢舉獎金法規在立法之際、特別排除公務員,主要是爲避免公務員有「球員裁判」情況,導致利用職權或衍生弊端,因此在法律上將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列爲應盡義務、無獎金給付。

但法律上公務人員涵蓋兩種定義,狹義上爲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的公務人員,也就是第一職等到第十四職等公務員。但實際在法律判決時,我國多采用廣義認定、也就是涵蓋刑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公務人員定義,包括身分、授權、委託面向。身分公務員主要爲服務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且具法定職務權限方式,像是服務中央政府機關、地方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等,皆屬於身分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則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權限者,像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國營事業承辦及兼辦採購人員。

委託公務員較爲特別,只針對我國以法律規定或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委託情況。例如商品檢驗法規定,標準檢驗局可委託機關團體法人代爲實施檢驗證書核發,還有教育部委託各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估教師升等權限等,只要是涉及業務部分、則屬於委託公務員。

國稅局表示,個人在檢舉逃漏稅的舉發日當下,若身分爲公務員則無法領取檢舉獎金。舉例來說,曾有里長伯詢問檢舉逃漏稅獎金,但國稅局認爲,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等規定,里長爲地方公職人員,不能適用發給獎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