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舉獎金 公務員不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檢舉他人匿報、短報或以詐欺等逃漏稅情況,只要查覈屬實,國稅局將核發罰鍰20%做爲檢舉獎金給舉發人。然而,舉發人若爲公務人員、不能適用獎金核發規定。
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檢舉逃漏稅可獲得罰鍰20%檢舉獎金,惟公務員無法適用該規定。檢舉獎金法規在立法之際、特別排除公務員,主要是爲避免公務員有「球員兼裁判」情況,導致利用職權或衍生弊端,因此在法律上將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列爲應盡義務、無獎金給付。
但法律上公務人員涵蓋兩種定義,狹義上爲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的公務人員,也就是第一職等到第十四職等公務員。但實際在法律判決時,我國多采用廣義認定、也就是涵蓋刑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公務人員定義,包括身分、授權、委託等面向。身分公務員主要爲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且具法定職務權限等方式,像是服務中央政府機關、地方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等,皆屬於身分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則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權限者,像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國營事業承辦及兼辦採購人員。
委託公務員較爲特別,只針對我國以法律規定或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委託情況。例如商品檢驗法規定,標準檢驗局可委託機關團體、法人代爲實施檢驗證書核發,還有教育部委託各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估教師升等權限等,只要是涉及業務部分、則屬於委託公務員。
國稅局表示,個人在檢舉逃漏稅的舉發日當下,若身分爲公務員則無法領取檢舉獎金。舉例來說,曾有里長伯詢問檢舉逃漏稅獎金,但國稅局認爲,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等規定,里長爲地方公職人員,不能適用發給獎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