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子女申請就補 綜合所得放寬148萬元以下 

勞動部放寬失業勞工子女申請就業補助條件,與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114萬元以下,放寬爲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爲擴大協助失業勞工減輕其子女就學負擔,並配合教育部施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勞動部修正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並放寬補助申請資格條件,將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由新臺幣114萬元以下,放寬爲新臺幣148萬元以下,將自103學年度第一學期,也就是103年9月起開始實施。

勞動部表示,爲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每學期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本次修正放寬後,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失業期間超過1個月,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其與配偶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其子女就讀於高中職或大專校院,皆可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但勞動部也指出,其失業勞工必須自申請起始日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者,纔可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補助金額爲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補助3,000元,私立高中職、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10,000元。

此外,針對獨力負擔家計者,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族羣,亦或是其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其補助金額加給2成。此措施將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即103年9月中旬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