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6歲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佔求償2萬

▲林姓少年超商打工,請清寒同學吃過期食品,遭店長提告。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16歲林姓少年爲分擔家計,到超商上大夜班,10月21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已下架的過期食品,總金額105元,店長得知後卻告他業務侵佔,讓少年雙親無法接受,雙方協調未果;少年賣小吃母親說,她決定讓清寒學生花10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超商。

超商則表示,曾一再告誡員工不得吃過期食品,少年除了自己吃還帶同學來吃,如果有心人事後裝肚子痛來提告怎麼辦?根據超商同業表示,過期食品當然不能賣,但規定「不準外流」,給店長很大的運作空間

林姓少年9月到中壢市的一間全家超商上大夜班,但店長髮現少年在店內或支援其他分店時,總共4次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不到1000元;店長提告後又要求30000元賠償,後協調至20000元,但雙方仍未達共識

少年供稱,他請的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因爲過期食品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他想說不如當宵夜請客,真的是出於好意,被提告的10月21日那次只吃了105元。由於擔心留下前科紀錄,少年整天悶悶不樂,甚至不敢上學

少年母親說,他與先生小孩道歉,並希望超商給孩子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污點;對於店家要求賠償20000元,他們無法接受。警方表示,由於業務侵佔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雙方和解,僅能供少年法庭裁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