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預告修正「手搖杯標示」 要標明「最高總糖量、總熱量」

食藥署預告修正新增應標示該杯飲料實際容量規定。(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爲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訊息衛福部109年3月18日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包括要「標示實際容量、總糖量、總熱量」等標示,違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預告修正新增第一是「應標示該杯飲料實際容量」,第二是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標示修正爲「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用最高值標示。」第三是「總咖啡因含量標示」,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也可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同樣要用高值標示;另外,果蔬汁含量未達10%者品名應標示爲「○○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標示。

食藥署表示,本預告草案評論爲期60日,蒐集各界意見,預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或有標示不實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